网络互助的本质是什么?从去中心化看网络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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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互助的认识和看法有很多,网络互助的本质就是去中心化吗,那网络互助是怎么去中心化的呢?本文作者从去中心化的概念出发,对此展开了分析讨论,与大家分享。

前段时间在微信群里与同学讨论网络互助的问题,一位老哥说网络互助的本质是去中心化,我当时没想清楚也没说清楚,一直惦记着这事,来说说一些思考。

一、当我们在谈论去中心化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

1. 什么是去中心化?

去中心化早几年在金融、互联网行业尤受热捧,可以说被说烂了。

百度百科这样定义去中心化:

在一个分布有众多节点的系统中,每个节点都具有高度自治的特征。节点之间彼此可以自由连接,形成新的连接单元。任何一个节点都可能成为阶段性的中心,但不具备强制性的中心控制功能。节点与节点之间的影响,会通过网络而形成非线性因果关系。这种开放式、扁平化、平等性的系统现象或结构,我们称之为去中心化。

说人话就是,理想状态下系统里的人(节点)都是潜在的中心,即“人人都能中心化”;去中心化不是指去掉所有中心,最终可能是形成多中心、分散中心。

互联网让“每个人成为中心”成为可能,今天我们每个互联网中的人都有机会并且正在形成属于自己的中心。这是一种人人都有机会成为中心的、多中心的动态结构。

再往下挖一点,中心意味着权力,“任何人都能成为中心”、“多中心”代表着某种权力的平等与下沉。

所以,我比较认同“去中心化是一种权力的下沉与分散或者说分权的过程”的说法。下面的分析也基于此认识而展开。

2. “去中介化”与“去中心化”

互联网的本质是信息的自由传输交换,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基于此产生的功能就是去中介化,这是我们很多人的共识。

基于此,未来消费者会直接与商品提供方完成点对点的交易,很多人有理由认为中介将死,去中介化是大势所趋。但是这是建立在绝对理想的条件下的,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没有中介才能实现。

我所理解的去中介化不是要去掉所有中介,是去掉没有价值、效率低下的中介或形成新的、更高效的中介的过程。去中介化并不是消灭中介,而是对其所处的关键环节的优化。

以房产中介为例,一开始我们对互联网能解决房产租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寄予厚望,事实是房产中介一直存在甚至越来越稳固。假设某个网站或者APP真的解决了房产租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有大量的用户,那么逐利的动力会使得该平台会成为新的中介,不同的是相较于原有中介可能收费更低、服务效率更高。

中介是价值生产和传递过程中起媒介作用的人或组织,而中心是价值汇聚而形成的权力主体。上面我们提到“去中心化是一种权力的下沉与分散的过程”,而去中介化本质上也是给用户更多选择权,将更多的议价权交给用户。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介是中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去中介化也是去中心化的一部分。“去中心化”只是一种手段和过程,目的是为了以一种更高效率且更低成本的方式去替代旧的中心,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去中介化”。

3. 共享经济与去中心化、去中介化

2016年的时候,“共享经济”这一概念非常火热。彼时,已身处网络互助的我就在想网络互助就是典型的共享经济模式啊。当时的想法比较简单,成员拿出零钱,通过互助共担风险共享风险赔偿,实现聚集资源、权力共享。

共享经济是伴随着不断的“去中介”的,比如共享单车,消费者不购买单车,而由共享单车平台直接跟生厂商订购再给消费者使用。这样大部分中间环节就都没有了,同时共享单车平台成为新的中介和中心,这就是一种“去中心化”的结构。

共享经济的本质是资源的再分配,是一个去中介化与去中心化的过程,是选择权的下沉与使用权的共享。

这里我认为“权力的下沉与分散”等价于“权力的共享”。

二、网络互助与去中心化

关于网络互助的认识和看法有很多,如果我们说网络互助的本质是去中心化,那网络互助是怎么去中心化的呢?

从价值生产和价值传递的过程试着进行分析。

只有保险公司才有生产保险保障产品的权力,这个大家都清楚,现在网络互助通过模式创新提供了类保险功能的保障产品,也有越来越多的玩家进入,通过网络互助提供相关服务,生产权得到下放。

其实,网络互助的终极模式远不止如此。我们曾设想过,是不是可以让用户自己提出保障需求,然后有相同保障需求的人抱团成组,自组织成为一个互助或保障项目呢?让生产权进一步下放。我想这就是典型的去中心化。

也基于此认识,网络互助的发展趋势一定是垂直化的、碎片化的。

中介是价值传递过程的“中心”之一,保险是个特殊的行业,实行准入原则,具备相应资质才可以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只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保险代理人才能参与到传递过程,最终把保险产品销售到用户手中。

网络互助的价值传递链条则没有这些,传播路径缩短被大大简化,用户不再需要通过类似“保险中介公司”“保险代理人”等中介去获得保障;同时传播难度减小,互助产品相较于复杂条款、专业术语的保险产品要简单且易于理解,这让其更易传播。这是参与权与使用权(可能有更好的说法)的下沉。

基于此思考,我认为网络互助产品不能为追求严谨和所谓的风控而显得非常复杂,不然反而会失去根本。

 

作者:陈志恒;微信公众号:陈志恒,欢迎交流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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