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金融与复制,几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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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句话说的好,互联网金融,之所以用互联网这个词做定语,原因很简单,它不是传统金融,也不是互联网,而是充分吸收了互联网的精髓而开展的类金融服务。之所以叫他“类”金融,是因为它没有完全的法律条文和规范制度来评价,只能说是在眼前这个特殊的金融改革时期生存者、活跃者的一个特殊类金融实体了。

那么,既然是类金融,互联网金融必然和传统金融有很大的差别,运行方式就不说了,一个是基本线上为主的,以线上的数据、用户、流量作为金融渠道产品的分销和有限的自主金融产品实践(如基于电商的小贷);另一个是传统的线下金融,银行、证券、基金等,接受严格的线下监管和具体的产品运行流程控制。所以,说互联网金融是类金融是完全有道理的。

其一,它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文件,至少眼前还是处于空白地带;第二,即便是目前市场热捧的互联网金融各大模式,大多数的逻辑还是把互联网作为传统金融产品的分销渠道而已,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产品生产和创新;其三,互联网金融缺乏一个标准化的内部约束机制,即便是几个主要的代表,也在模式和具体手法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而金融的概念就是可以用标准化的东西来监管和运营。

所以说,目前中国的互联网企业还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对金融的超越,少数几个实现在某一些领域的超越是可能的,但这只是个例,不能作为群体现象,这种模式也很难作为一个群体现象来复制。阿里金融就是一个个例,因为有了阿里小贷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实现了金融产品的规模性突破,但这种突破短期难以复制。此外,阿里控股天宏基金,从一个渠道变为金融产品生产的控股方,也实现了一定的突破。但是这些都是阿里金融所拥有的独特地位所决定的。换一个角度说,阿里的金融模式不是说没有复制的可能,但是很难,一个是阿里十来年积累的电商经验,另一个是庞大的用户和内部的信用约束机制,可以在生态圈内部实现对违约的制衡。

这不是唱衰其他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反是一种善意的提醒:互联网金融的逻辑在于快速复制,一种商业模式往往被复制到滥觞的地步,也正因为如此,互联网领域内的竞争也异常激烈。和股票市场721的比例相同(70%的投资者亏损,20%的持平,10%的盈利),互联网领域内的产品和市场竞争也会遵循这样的规律,可能是631、532,也有可能是721,所不同的是划分依据不是投资是否盈利,而是市场份额。互联网领域就是这样,第一名的成功往往是以一大半甚至是绝对的市场作为依托的,而后来的竞争者只能抢食剩下的为数不多的市场。从这一点来说,又和传统金融有很大的缺陷。传统金融是牌照经济,有了金融牌照才能运行,才能发产品,并且是线下的,区域化的,市场是很大的,不存在所谓的721逻辑。

从这个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作的同时,应该考虑更多的是模式的差异化和创新,而不是简单的复制,不是看到别人做得好了,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先上了再说,这是传统金融的逻辑,在互联网领域内行不通。互联网的优势在于快速、便捷和成本控制,但是这些也是互联网内部竞争的命门,一个模式、一家公司足以征服近乎所有的客户,因为互联网的网上平台不受限于客户和数据的多少,多多益善。而在线下的传统金融,受限于地理、信息和权限,往往不能通吃。

来看看现在风声水起的互联网金融,燥热的P2P,引领潮流的电商金融,在线理财,还有众筹,金融服务平台,数据征信等。如果对每一个细分领域做细致分析,可能会发现一个共同的特征:一家做成了,其他就开始蜂拥进入了,但在模式差异化和创新上却做得不够。比如现在最热门的阿里金融模式,存、贷、汇,以及余额宝开启的在线理财时代,随后开始进入的就多了,BAT成员,网站,支付平台,媒体,以及银行, 更多的是再做模式的延续,而在差异化和创新方面有待加强。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和创新方面,其实也不能归咎于互联网企业,很大程度上是行业特性所决定的:即便是第一名拿走了绝大多数的市场,第二名、第三名也不至于饿死,还能把小日子过得好好的,不用太担心。此外,互联网金融大多数平台都没有金融牌照,目前市场上各种模式基本上是在打政策的擦边球,或者压根没有政策可以管你,所以,也就缺乏了金融创新的最重要武器:官方认可的创新权。想指望一个没有牌照和官方正式认可的行业去对另一个官方认可的行业进行创新,其难度系数可想而知。既然这样,还索性不如走成功者走过的路,至少风险较低,还能实现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何乐而不为?

所以,站在底层的角度,互联网金融的“类”金融和模式复制特色,除了互联网行业本质的属性以外,还有监管方面的缺失之责。试想,如果在可以预知的未来,互联网企业能够获得类似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牌照,或者是基于互联网特色的金融服务牌照,情况可能完全不同。那个时候的互联网金融,可能就不仅仅是做渠道了,很有可能直接进入金融产品的生产端。这一点,笔者在《互联网金融不仅是渠道,早晚进入产品端》一文中也有所论述。对于模式,除了简单的复制外,更多的创新也能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群体”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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