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暴力的WSR分布式系统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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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导语:隔着屏幕,用户可以在隐匿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发布言论。而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助推网络键盘侠的“气焰”,使其更加肆无忌惮地发表不当言辞。针对这类现象,我们可以提出什么样的治理方案?本文作者做了解读,一起来看。

一、引言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全国有十亿用户接入互联网,形成了全球最为庞大、生机勃勃的数字社会。

全面的互联网接入,使民众可便捷开展信息获取、沟通和交流活动,但在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时,也放大了各种网络暴力现象。

互联网技术虽然拥有跨空间和时间互通互联的优势,可将不同地域、文化、宗教、民族、年龄等背景和时间序列上的人们整合在一条信息链中,但也不可避免地加剧了信息链参与者之间的“认知冲突”。在互联网上低成本的意见表达,使“认知冲突”上升到“网络暴力”变得更加快速。

关于“网络暴力”目前有两种定义: 一种是从广义层面将网络暴力定义为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 另一种从狭义层面将网络暴力定义为通过网络行为沉重打击人们精神心灵的软暴力。

无论哪种定义,目前“网络暴力”的结果产生了从“人肉搜索”到“微博骂战”,从“文字攻击”到“线下施暴”等诸多社会实际损害。有太多的案例让施暴者逍遥法外,受害者以死明志。2022年1月24日“刘学州事件”,从寻亲的喜事到自杀的悲剧,“网络暴力”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由于“网络暴力”呈现离散、偶发等特性,又是在短时间内群体对个体的不对称施暴,使整个过程在警方还未介入时就已经造成个人损害。

目前“网络暴力”也从早期的文字评论型骂战形式,扩散到视频、游戏、电商等新型互动性更高的领域中。

根据美国的反诽谤联盟(ADL)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有62%的年轻的游戏玩家在进行线上游戏时遭遇过网络暴力。根据2017年微软发布DCI(Digital Civility Index,数字文明指数)报告显示,我国在全球平均数字文明指数中排名第八,而近年来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立案和非立案事件更是层出不穷,“网络暴力”的治理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针对“网络暴力”的治理策略主要依靠法律规制为主,我国有8部规制网络空间的专门立法 ( 其中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21 部涉及互联网的相关法律 (其中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等) ;从刑事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已有 《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以及10部相关司法解释[1]

但这些法律更注重维护网络安全和打击网络犯罪,在对“网络暴力”的界定、解释、证据收集和执法上存在明显缺失。

二、问题分析

1. 网络暴力的离散性和偶发性是很难及时发现与制止

“网络暴力”是以信息为载体,从发生的物理空间看,它并不固定在某个互联网平台,几乎可以在任何离散的互联网空间生存和传播;从发生的时间角度看,它的出现没有固定规律,它受人性的驱使,随性、偶然的爆发,从“认知冲突”到“网络暴力”呈现非线性规律。

离散和偶发的“网络暴力”并不一定是某个社会重大事件的衍生品,它的发生有时只因为一句话、一个观点或一个表情,这使网络执法部门很难及时发现和制止它。

2. 人性驱动网络暴力,识别难度大

目前,针对“网络暴力”的识别主要还是利用政府建立的网络舆情监测系统。

其中,主要工具是分词和词频统计,通过对预设敏感词汇出现的频率来预警可能的社会舆情事件。舆情分析是以事件驱动,而“网络暴力”则是以人性驱动。

虽然可以提取“网络暴力”的敏感词汇,但词频却很难评估。这是因为“网络暴力”往往是群体对个体的谩骂、威胁、恐吓、诽谤和滋扰等,群体施暴者一人一句就可以形成暴力的规模效益。而受害者由于抗暴力能力的差异性,往往只需要很少的词频就可能造成伤害。

同时,从分词和词频统计上很难区分意见争论、相互玩笑与“网络暴力”,从“认知冲突”到“网络暴力”往往急转直下,特别是在形成群体对个体的不对称暴力后,很快就能让受害人遭受精神打击。

3. 网络暴力从线上发起扩散到线下,协同机制不完善

目前“网络暴力”的发生已经远远超出线上的骂战或信息攻击,而是有扩散到线下物理攻击的趋势。

2017年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发生一起4人参与的枪击案,起因只是因为在购物过程中对于一台“GoPro”价格不满意而发生的网络争执。在我国由于对购物评价不满意,而引发商家邮寄“恶心物品”的事件也不在少数。

很多“网络暴力”通过线上对受害者的个人隐私泄露,促使更多的人去现场施暴或电话骚扰,将网络上的个体事件最终上升到群体事件,破坏社会稳定。“网络暴力”从线上扩散到线下,使执法过程需要网络执法机构和当地执法机构协同执法,需要对整个事件进行实证追溯,目前相关系统和协同策略还不完善。

4. 网络暴力治理涉及隐私保护

“网络暴力”治理与网络舆情监测最大的区别是:舆情监测是针对互联网公开的数据进行敏感词汇的监测,而“网络暴力”治理则需要同时涉及公开数据和私有数据。

“网络暴力”的覆盖空间更为复杂,在“刘学州事件”中,网络施暴者大量通过私信对受害人展开侮辱和诽谤,为此新浪微博在事后对1000余名在此期间发送私信用户暂停私信功能,但已为时已晚。由于基于个人隐私的保护,“网络暴力”的治理并不能主动监测和分析受害者私人信息,所以在没有系统化的受害人举证体系下,治理只能是事后补救。

综上所述,“网络暴力”无处不在,但由于其离散和偶发特性提高了及时发现的难度;“网络暴力”的发生往往与人性“认知冲突”相关,所以很难从网络舆情中识别其特征;同时,有效的治理还需要建立网络执法机构与本地执法机构的跨域协同执法;治理的过程也要保障个人隐私安全。

为此,本文提出建立跨平台的网络暴力分布式系统治理框架,通过对受害人赋予举证工具,对施暴者开展持久化警示,为执法机构提供协同执法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规模效应,震慑网络暴力的潜在因素,从而实现在不监测个人隐私信息的前提下,解决该社会问题。

三、利用区块链技术结合WSR方法论的网络暴力系统化治理

1. 总体思路

WSR是“物理(Wuli)-事理(Shili)-人理(Renli)方法论”的简称,是中国著名系统科学专家顾基发教授和朱志昌博士于1994年在英国HULL大学提出的。

WSR 系统方法论不仅考虑物和技术的因素,还考虑了事和人的因素。该方法论认为处理任何复杂社会问题,都需要充分懂物理、明事理和通人理。

  • “物理”指涉及物质运动的机理,具体是运用天文 、化学、生物等自然科学的知识,解释客观物质世界的法则和规律。
  • “事理”指管理和做事的道理,具体是运用管理科学和系统科学方面的知识分析系统的组织结构。
  • “人理”指为人处事的道理,即运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分析人的心理活动和群体的组织关系。

目前,关于区块链的研究已脱离数字货币领域,回归区块链技术本体。

由于区块链技术不是一种单一技术,它的定义完全可由不同的加密学、共识机制、P2P广播方式、数据结构等技术的组合而决定。近年来,随着对区块链技术研究的深入,从产业应用和社会治理视角的新认识已逐渐成型。而区块链思维是一种在建立在分布式下的输入-处理-输出的计算系统,拥有离散的存储单元、分布式的处理结构和非线性的思维模式,能产生全新的共识模式,为人类社会向多智能体共存的智能社会演进提供助益[2]

目前,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智能数字化监管体系也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例如: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领域尝试使用区块链技术,使之成为可在分散的权益实体间建立监测协作关系的分布式协作网络[3]

本文利用区块链技术在分布式证明上的优势,结合WSR(物理-事理-人理)方法论提出了基于分散的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网络暴力”分布式系统治理方案(见下图),通过将“物理”方法嵌入共识协议、将“事理”方法持久化到数据结构、为“人理”方法赋予数字身份,从而实现在互联网开放的数字环境下,“网络暴力”的分布式系统治理框架。

2. 利用分布式共识协议构建分散的多元空间协同治理

基于“网络暴力”的“物理”治理方法是通过在其发生、传播和监督的多个互联网平台之间,建立信息一致的举证、核查和治理机制,提供“网络暴力”在公共空间与私有空间、平台与监管机构、线上与线下的协同治理能力。

“网络暴力”的发生地主要是网络平台,并通过互联网传播。根据统计,截止2020年底,中国网站数量大约有370.45万个。如此数量庞大的互联网信息空间聚集地,无法采用集中化的信息内容审查或监测。目前,内容的日常审查都由平台方各自承担,由于各平台方对发布内容的治理标准、策略和手段,无法达成共识,会造成网络施暴者可以不断切换平台继续作恶。

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共识协议,可以在分散的平台与监管机构之间,建立标准化的“网络暴力”治理标准,将标准嵌入分布式交互协议中,通过在局部和全局逐级达成共识,可建立富有层次化和柔性化的治理网络,通过智能合约则可以实现自动化的内容检查和预警。基于分布式共识协议的治理网络,将全方位保护受害者,惩罚施暴者,让施暴者无处生存。

3. 利用区块连续性记录特性,构建完整事件证据链

基于“网络暴力”的“事理”治理方法是以人性为中心,“网络暴力”的交互时间为准绳、完整连续性行为记录为证明,通过对事情的全面梳理,公正公平的化解网络争端。大部分“认知冲突”局限在自身角度和时空背景下,信息的对称性与完整性可将跨时间、空间的人性表现永久记录,随着时间的积累,施暴者的作恶成本将逐渐增加,最终将为自己不理智的行为买单。

通过区块链的分布式数据结构,可以永久完整地记录“网络暴力”全过程,我们可以采用一种以受害人为起点的有向无环图(DAG)数据结构,让施暴群体对受害人个体的施暴过程无处遁形、无从删除。

在处理私人空间的“网络暴力”现象中,可采用数据局部一致性共识策略和受害人举证方法,让举证-他证-核查成为保护个人隐私下的“网络暴力”治理手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帮助执法机构快速锁定嫌疑人和完成举证,而采用DAG的数据结构,可有效度量施暴群体的规模效应,并转变为司法裁决的量刑依据。通过分布式证据链可以有效提高网络作恶的成本,起到震慑违法行为,约束违法动机的间接作用。

4. 利用分布式数字身份体系构建互联网参与人证明体系

基于“网络暴力”的“人理”治理方法是通过分析网络参与者心理因素和动机,在参与者之间建立身份证明体系,使其匿名身份与社会身份能快速验证和映射,提高其身份透明性,从而制约其无所顾忌。

“网络暴力”的主要参与者包括:施暴者、受害者、见证者和监督者。在互联网的开放环境下,由于其他参与者无法快速识别施暴者身份,使其可以躲在暗处充当“键盘侠”,并利用网络实现其情绪的宣泄。

通过建立分布式数字身份体系(DPKI),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为互联网参与人建立分散但又可快速验证其身份的分布式公钥基础设施。互联网参与者根据所在平台获取全网唯一公私钥,并对其行为进行数字签名。公钥跟随其行为在互联网中流转,其他参与者可随时验证其身份,从而达到互联网身份的数字化透明目的。

数字化透明只限制在密码学身份基础上,并不是个人社会身份的明文暴露,身份验证是按需验证,结合各平台的实名认证可以快速定位其真实社会身份。互联网参与人证明体系为“网络暴力”系上了“达摩克洛斯之剑”,使施暴者不敢在网络上肆意妄为。

四、结语

互联网本质是一种低成本、点对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信息交互网络。低成本的信息交互对互联网创新、高速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

但低成本的信息扩散却又带来数据爆炸、质量低劣、网络暴力等全新社会问题。从“网络暴力”的治理角度看,依托区块链数据结构建立持久化的信息堆积链,提高了施暴者的作恶成本,揭露其线上线下作恶的一言一行,让其无处遁形,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目的。

从经济学角度看,如何在不影响互联网创新、灵活和高效的基础上增加信息交互成本,使信息具备商品属性,以市场手段净化网络,保障我国互联网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是急需研究的课题。因为篇幅有限,本文只是相关课题的简化描述,详细内容还请关注后续的专业论文。
参考文献

  • 敬力嘉,胡隽.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7(05):142-149.
  • Melanie Swan. Blockchain Thinking: The Brain as a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Corporation[J].IEE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Magazine.vol.34,4,2015,pp.41-52.
  • 黄锐,陈维政,胡冬梅,陈玉玲,邱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我国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的优化研究[J].管理学报,2020,17(12):1848-1856.

#专栏作家#

黄锐,人人都是产品经理专栏作家。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资深产品经理、多家大型互联网公司顾问,金融机构、高校客座研究员。主要关注新零售、工业互联网、金融科技和区块链行业应用版块,擅长产品或系统整体性设计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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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来自 Unsplash,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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