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加班及加班费如何认定,北京法院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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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日报,记者2月18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一起“线上加班”劳动争议案判决,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法官对此予以详解。是否构成“线上加班”?可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社交媒体开展单次较长时间线上沟通或会议,或一定时间内就工作内容频繁沟通,或线上工作具有明显周期性或固定性特点的,可认定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可认定为加班。二是工作内容。应当是在用人单位安排下提供劳动,且需确认劳动者提供了实质劳动,若仅是偶发性的一两句简单沟通,不宜认定存在加班事实。法院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