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面试题:微信是将天平倾向于信息发送者还是信息接受者?

12 评论 10561 浏览 32 收藏 4 分钟

本文作者对微信最近的一个面试题进行了拆解,阐释了拿到题目之后的思考方向并简答梳理了回答策略,分享给大家~

说下总的结论:更偏向于信息接收者。

产品自身属性

(1)微信定位:主打熟人社交的即时通讯工具。

(2)微信产品理念:一切以用户价值为依归,让用户可以更有效且高效的交流和社交。

从用户价值考虑

结论:从用户价值来看,更倾向于信息接收者。

(1)基本关系建立,信息接收者有权拒绝关系的建立,体现在拒绝加好友、拉黑、朋友圈屏蔽等。

(2)私聊,有效社交的基础是接收者愿意接收信息,体现在众多交互体验细节,比如:

  • 有撤回提醒;
  • 不给对方显示已读未读;
  • 不显示在线状态;
  • 把看过的消息设为未读;
  • 对接收的信息处理有很大的自由度,例如隐藏消息通知详情、查找与转发聊天记录、删除某些聊天记录等;
  • 语音可转文字;
  • 聊天列表双击微信tab可快速定位到未读消息。

对于朋友圈而言:

  • 信息过滤,只看熟人相关内容和互动;搜一搜可快速定位想要的朋友圈内容
  • 选择权:关闭朋友圈更新提醒;不看某人朋友圈;
  • 连续性:看朋友圈时返回聊天,然后继续刷朋友圈,可以从先前刷的位置继续看;
  • 互动提醒:点赞和评论有互动提示,强化与“我”相关的粘性。

对于公众号而言:

  • 基于关注行为进行内容分发;
  • 多举措提高信息接收效率:信息流乱序以提高接收信息效率;
  • 星标设置及互动提示提高信息过滤效率。

从商业价值考虑

结论,更倾向于信息发送者。

(1)群聊,更多的场景是社群运营或工作群,主要目的是信息的有效传达与社群管理,从而进一步实现价值转化,主要体现在:①不能完全屏蔽群消息;②群待办;③群管理,如管理员、接龙、群公告等。

(2)朋友圈,①隐私权,可设置权限和标签;②朋友圈广告分发,不询问用户意见是否可以展现;③发送条数无特定限制。

(3)公众号,鼓励内容创作,强化内容生态,①付费内容;②赞赏作者;③原创标识。

(4)视频号,公域流量信息流,为商业变现提供更多可能。

最后

从微信对用户价值和商业价值的重视程度偏向来看,微信是以用户价值为依归的,用户价值一定是首要的,故而可以看出微信在用户价值实现上做出了更多努力。故而微信更倾向于信息接收者。

 

作者:木木,公众号:林哥职场说,个人微信:aini520ko1007,是一个研究职场、各大厂笔试/面试题的有趣人。

本文由 @赵林 原创发布于人人都是产品经理,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题图来自 Unsplash ,基于 CC0 协议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人人都是产品经理微信公众号或下载App
评论
评论请登录
  1. 微信是存在双向网络效应的,这个双向有公众号创作者与消费者, 用户A与用户A认识的一群用户,创作者和消费者是此长彼长 此消彼消的关系,用户A与用户A认识的一群用户也是同样的,这样一种用户关系的产品,注定要权衡每一方的使用体验和权益,所以从产品设计出发不存在说倾向于哪一方

    来自北京 回复
  2. 也先说结论:偏向信息接受者;
    说穿了就是这么一个模型:信息的发送者,通过一个微信中的功能作为渠道,将信息发送给指定的人。抛开视频号和公众号等这类接触不多的功能,常用的无非三种:单聊、群聊、朋友圈,我们以这仨为例子
    ①对信息发送者来说,他的需求就是选中一个或一批人,想把消息发给他们,想让他们接收到,所以能选出要发的客户,选择通过单聊群聊朋友圈发送,发送这个环节就满足了;消息发出去一定想让对面接收到,最好能马上就让对面看到,马上就回你,这个反馈对消息发送者来说是特别想要的
    ②但是到了接收者这里,是可以不配合发送者完成这个闭环的,而且想怎么不配合就怎么不配合,比如单聊场景,我读不读对面都不知道;要是不想收到,还可以拉黑删除,还不会提前通知对方(单纯从效率来讲一定会造成发送者的时间和精力浪费,损害发送者);群聊场景也是一样的,可以消息接收者自己选择是不是退群或者往里拉人或者干脆免打扰,以及群里消息会折叠等等,都是给接收者更大的选择权;朋友圈同理

    综上,微信给信息接受者一定是权力更多的,所以是倾向接收者

    来自内蒙古 回复
    1. 有道理!

      来自广东 回复
    2. 作者牛逼,我是无法从这么多个角度去看待这些问题!

      来自广东 回复
  3. 促进主动 保护被动

    回复
    1. 🉑️

      来自浙江 回复
  4. 我觉得作者的观点有失偏颇。人是社交的主体,微信并不存在偏向哪一方的,你说的信息接受者有拒绝的接收,拉黑等权利,但是信息发送者也有选着给谁看的权利,朋友圈也有不给谁看的权利。微信只是基于信息收发的双方,提供更合适的功能而已,并不是偏向谁,而是收发方本身自带的属性,和工具无关。

    来自江苏 回复
    1. 我觉得作者只分析了一个方面,并没有从全局来分析。其中的信息发送,信息接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要和微信整个挂钩,有失偏颇。

      来自四川 回复
    2. 都是从人性底层来说,发送者主动,接收者被动。功能考虑人性考虑,开始属性就不一样,并没有偏于哪一方。

      来自四川 回复
    3. 嗯,可

      来自浙江 回复
    4. 是的,点赞👍

      来自浙江 回复
    5. 对,我觉得偏向信息发送者。撤回这个功能不是提供给发送者的?从商业这个角度来说也是偏向发送者。

      来自四川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