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与征信体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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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市场上最大的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的发展有助于解决这个难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个人消费活动、兴趣爱好甚至企业生产经营等都被有效地记录下来,通过数据的积累和分析,研究个体在互联网上的行为,从而帮助我们更加客观地认识经济规律,了解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如今,小到企业微观决策,大到国家宏观政策,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重点在于后者。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和借贷交易,核心是信用风险管理。尽管对于金融专业的人来讲是老调常谈,但是对于互联网出身、新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人来说,可能需要对此多一些重视。互联网金融一样离不开风险识别、判断、评估和管理。

互联网以三种形式服务金融

当今互联网金融的形式有众筹、人人贷(Peer-to-Peer Lending,P2P)、余额宝等,抛开这些形式,从本质上来讲,互联网仍旧是一个工具,金融才是核心内容。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有三种形式服务于金融:

第一种形式是渠道功能。比如说商业银行网银,从商业银行的角度上来讲,可以说它是一种渠道,另外也可以说它是一种服务方式。以前需要个人到柜台去办理业务,现在把商业银行的网点搬到互联网上,互联网成为消费者接触银行服务的一个渠道。例如,工商银行的业务70%-80%都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的。

第二种形式是信息来源。互联网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重要影响,是因为它记录了不易被记录的信息,互联网成为信贷交易或者是金融交易中重要的信息来源。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阿里金融,阿里很容易、很方便地掌握商户或消费者的一部分交易数据,根据这些信息并结合其他手段,就可以比较方便地对贷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如果对这些小微企业,用传统的贷前调查方式逐一去调查,成本就太高了。

第三种形式是中介功能。互联网在整个互联网金融当中,起着中介的作用,就是把有钱的人和需要钱的人匹配在一起。最典型例子就是人人贷和众筹模式。

人人贷融资模式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中国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力。我国现有的金融市场长期处于一种压抑状态,内部突破的动力不足,互联网金融作为新鲜的外部冲击,推动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变革。比如,人人贷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打破金融压抑的格局,受到公众和业界的追捧。但是,人人贷融资模式的风险也值得关注,这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来看。

从宏观层面来讲,人人贷确实存在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比如说,非法吸储和挪用客户资金,媒体一直都在报道人人贷机构携款“跑路”等相关现象,这与人人贷业务流程中资金流转路线有很大关系。在资金流转过程中,第三方监管的缺位,使得人人贷平台运营者和操作者享有客户资金的实际控制权,存在着较高的道德风险,这与我国股票市场早期出现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现象非常类似。解决的思路,就是把“资金托管”的概念和理念有效地运用到人人贷业务中来,避免让人人贷平台的运行者和操作者对客户的资金有实际的控制权。

目前一些人人贷业务平台,仅依靠运行者个人道德来做信用支撑是走不远的。对于新兴业务或新生事物来说,未来要成为一种成熟的金融模式,仅依靠建立在个人道德基础上的信用是不牢固的。所以,从宏观角度来讲,希望业内能够尽快找到一种有效的方法,从制度层面,特别是技术的层面,解决人人贷业务中存在的宏观风险。

从微观层面来讲,金融的本质、核心还是信用风险管理。借贷永恒的问题是“借款人是谁,人怎么样,会不会还款?”.对于纯粹的“线上”人人贷模式,能否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与传统银行的优势何在?当了解“现下”模式以后,从一定程度上讲,我们认为目前的“线下”模式还是比较靠谱。

仅依靠“线上”模式很难彻底了解借款人的真实情况,所以,稍有风险意识的管理者都会寻求与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对小范围区域内市场的了解,帮助“线上”的人人贷公司解决风险控制的问题。例如,京东商城的供应链融资也需要与金融机构合作,用所谓“线下”的方式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搜索微信公众号“投黑马”专注于股权众筹的O2O平台)

个人隐私须立法保护

互联网金融发展日新月异,记录了很多以前不可能被记录的信息,它几乎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透明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个人隐私保护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在互联网上留下来的信息,哪些信息是可以用的,需要怎么来用,哪些不可以用于商业目的,这一系列问题都是需要回答,都需要有规则。

个人数据必须得到保护,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并认可的原则。在数据保护方面,欧洲国家曾经有过惨痛的教训,所以目前欧洲人普遍具有较好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欧洲各国的个人数据保护工作也走在世界前列。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个人信息和数据,需要有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有目的性。比如,建立征信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放贷机构来评估借款人的风险。

其次,采集数据还要有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就是说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这些信息确确实实是必要的。

此外,个人放弃隐私总要得到一些回报。拿征信系统来说,放弃隐私换回的是和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交易关系的可能性、便捷性,换回来的是更多的融资机会和较低的融资成本。

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尽快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法,唤醒社会公众的数据保护意识。只有消费者个人有了数据和隐私保护的意识,并在社会上达成共识后,才能推动其成为一个法律。

互联网金融与征信体系互为补充

首先澄清一个概念,什么是“征信”?征信并非银行或金融机构所做的资信调查,征信的本质是放贷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那么,共享是什么?假如有一样东西,本质上一致的东西,你也有,我也有,但是每个人所拥有的都不全面,当把所有信息凑起来的时候,才是一个比较全面的信息,我们把这个过程或行为叫做“共享”.

举一个信贷信息共享的例子。

比如说,一个人在工商银行有贷款,招商银行也有贷款。工商银行与招商银行是竞争关系,那么,永远不要期望他们之间能够对话,或者去点对点互通信息。工商银行只了解他的一部分负债,招商银行也只了解他的部分负债。两家银行能对他的负债状况进行评估的信息都不全面,从而很难判断授信风险系数和额度。如果两家银行能够把信息分享,就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客户的情况。在这样一个共享的过程中,要求信息具有同质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间信息共享”这种说法是不科学、不严密的。因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等私营部门掌握的信息,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共享”的范畴应该界定为金融机构等私营部门之间,而对于政府部门的主要问题是加强信息公开。

我国的个人征信工作是从1999年开始试点,2004年开始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2006年1月,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升级为全国统一的系统。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将征信系统明确定位为国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征信系统已经为1800万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为8.3亿人建立了“经济身份证”.自2006年以来,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查询3.4亿次,2013年日均查询约30万次;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查询13.7亿次,2013年日均查询近100万次。

有人讲,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如美国,主要是由于征信体系不发达。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无论从覆盖地域,还是从覆盖业务范围来看,我国的征信系统都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问题根本症结还是在于我国金融不够发达。对于任何一个金融系统来说,它都要解决一个“陌生人”问题:当一个陌生人要走进正规的金融体系时,靠得还是“熟人社会”.现在很多银行都在做社区银行,就是要把金融的细枝末节伸展到基层社会的土壤里。阿里金融的成功就在于其创造了一个网络的“熟人社会”.目前,中国整个金融体系所面临的问题,是怎么能够让那些对于金融体系来说“陌生”的人,尽快进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里来。整个金融体系就像一颗参天大树,底下必须有一个非常繁茂的根须系统。

人人贷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小型金融机构,就是要去做那些根须,去做深扎于土壤之内的“毛细血管”.中国有近14亿人,征信系统里有近8亿人,其中真正有记录的、有过交易的,对金融系统来说是“熟人”的,被金融机构扫描过的只有3亿多人。人人贷的机会在哪里?人人贷的机会就在另外5亿人,这5亿人有创业的需求、求学有发展的需求、有融资的需求,但是没有人为他们服务。所以,现在很多人讲我国人人贷行业发展受到我国征信体系不发达的制约,这句话显然有失偏颇。

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陌生人”会变成整个金融体系里的“熟人”,征信数据库里面覆盖人的范围也会随之逐渐扩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促进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

 

作者:臧成都

来源:艾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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